手機掉了…不是撿起來就好囉  (好冷) ~~~

「絕對」、「絕對」不可先向電話公司申請停話!!

如果流程做錯,差很多!!

 

第一:

直接去警察局報遺失,記得拿報案三聯單一定要拿

第二:

保佑對方沒事用你的 sim卡亂打,打越多越好,手機會越容易找回。

第三:

要求系統商寄送帳單明細

第四:

收到上月帳單後,拿著報案三聯去系統商要求自遺失日期後的通話費皆可扣除(法律規定的)

 

有趣的來了,系統商收不到手機自遺失至停話中的損失,他會找誰要呢?

損失的越多你的手機越快找回...(電信法第56 )

 

有時覺得法律真的是保護『懂法律的人』的 ,反正不懂法規的人,很好欺負...不懂得這些法律細洞,也不敢有啥動作 


舉例來說:我家前陣子也是如此,我媽手機晶片被人掉包了打了七萬多的色情電話,向系統業者停話(業者在12小時後才停話)

並詢問後續該如何處理時,業者也沒在第一時間告知我們要去「警局報遺失」。 
一直到一個月後,業者一直打電話來催繳,並說若我們不繳,他們要呈到警局去...而後等了快半個月再主動詢問警局處理的進度,警局才說要移交到電信警局去查...結果查阿查...半個月又過了...因為一直都查不出是哪個人做的...
電信警局說:「電信業者並沒有在第一時間停話...我們也沒立刻報遺失(那時哪知道要這樣做啊),而這中間的通話費,「必須」還是要由我們這些消費者付費。」

只要找不到兇手...我們仍是必須繳交這些錢 ,不繳的話會移送法辦;自動扣除薪水,反正我們只能認命繳這些錢就是!
他們卻還很好心的說:「頂多就是幫我們爭取到我們停話後所撥出的費用,由業者自行吸收(約六千元 )。」

 

如須進一步查詢,可連結以下網站:

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

http://www.ncc.gov.tw/chinese/law_detail.aspx?site_content_sn=186&law_sn=766&sn_f=1067&is_history=0  

 

第五章        罰則 

第五十六條   
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,以有線、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,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 
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,而製造、變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。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,而販賣、轉讓、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,亦同。 
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 
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
第五十六條之一   
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 
電信事業之負責人或其服務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,犯前項之罪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。 
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 
犯第一項之罪者,須告訴乃論。 

 


 

 

 

 

 

(資料來源:感謝:pamela.p  提供-2011.01.08)

 

 

 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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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潘芊頤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